重庆市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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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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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重庆市护理学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CQNA

第二条  重庆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单位和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发展我市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推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全国,为繁荣我市护理事业,促进人民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办公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  百业兴大厦23楼,邮政编码:40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市内外与国内外护理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及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印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临床护理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护理教育培训,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并颁发证书,学会各学科举办知识、技能比赛,评选优秀论文和先进个人及团体,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普及健康护理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六)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九)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十)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凡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中专生、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由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除以上权利外,可优先申请、协助本会举办学习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九)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上同】,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年度学术计划及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累计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10年)。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三)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3届,每届3年,在任期内,凡连续一年未举办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身体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后重新推选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凡连续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计名方式投票过半数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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