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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护理学会会员企业信用收集标准
来源:admin
时间:2024-10-09
浏览量:4990
第一条 信用收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致性原则
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需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3. 独立性原则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不能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 保密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来源及方式


1.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1.1被收集对象;
1.2 被收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1.3 相关政府部门;
1.4 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2. 收集方式
2.1公开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2.2约定方式: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收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2.3其他方式:通过2.1、2.2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条 采集范围


1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2. 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
3. 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4. 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
5.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
6.其他信息:指除第三条1-5款以外的,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1. 基本要求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1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1.2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1.3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1.4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1.5对处理结果进行客观或主观标示;
1.6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7年。


第五条 处理方法


对征信类信用产品,可按照学会内部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需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

对评级类信用产品,除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外,还需提出分析结论,并列明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1.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1 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1.2 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2. 提供方式
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但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企业或他人对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经核对与信用信息源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并通知申诉方。
经核对与信息源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申诉无效。
本制度经全体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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